Page 18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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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

               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 2 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9.2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申请等材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9.3 取得时间

                    办理土地用地申请手续前。

               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1 法律法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2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表、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3 取得时间

                    项目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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