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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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第二章 工程建设阶段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1.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
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1.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及
上报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
1.3 取得时间
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注:按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运行许可证
2.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
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
运行申请书;(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三)质量保证文件;(四)应急预案;(五)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8
号)第九条。
2.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呈报《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申报文件,经
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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