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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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第二章  工程建设阶段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1.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

               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1.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及

               上报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

               1.3  取得时间

                    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注:按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运行许可证

               2.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

               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

               运行申请书;(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三)质量保证文件;(四)应急预案;(五)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8

               号)第九条。

               2.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呈报《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申报文件,经

               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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