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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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2 办理流程
在核电厂选址和可研阶段开展选址安全分析,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后,向国
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上报文等材料,经国家核安全局审评通
过后批复《核电厂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3 取得时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前。
3. 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3.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
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8
号)第七条。
3.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及
上报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上述过程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4 号)要求开展各环节公众参与工作。
3.3 取得时间
建造许可证颁发前。
4. 项目核准文件
4.1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二)规范政府核
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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