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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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2  办理流程

                    在核电厂选址和可研阶段开展选址安全分析,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后,向国

               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上报文等材料,经国家核安全局审评通

               过后批复《核电厂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3  取得时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前。

               3.  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3.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

               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8

               号)第七条。

               3.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及

               上报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上述过程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4 号)要求开展各环节公众参与工作。

               3.3  取得时间

                    建造许可证颁发前。

               4.  项目核准文件

               4.1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二)规范政府核

               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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