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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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
围。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6]
72 号)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
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 2 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办事指南》列
明的其他法律法规。
4.2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并取得核准所需全部支持性文件后,
向建设单位所属主要上级投资方(中央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
请示,呈请各方(中央企业、省政府)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上报请示。
(2)各方(中央企业、省政府)在履行完内部流程后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上报请示。
(3)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一般为中咨公司)对《项目申请
报告》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后,向国务院上报核准项目的请示。
(4)国务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
地省政府转发项目核准的通知。
4.3 取得时间
项目开工前。
5. 建造许可证
5.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
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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