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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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

               围。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6]

               72 号)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

               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 2 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办事指南》列

               明的其他法律法规。

               4.2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并取得核准所需全部支持性文件后,

               向建设单位所属主要上级投资方(中央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

               请示,呈请各方(中央企业、省政府)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上报请示。

                    (2)各方(中央企业、省政府)在履行完内部流程后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上报请示。

                    (3)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一般为中咨公司)对《项目申请

               报告》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后,向国务院上报核准项目的请示。

                    (4)国务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

               地省政府转发项目核准的通知。

               4.3  取得时间

                    项目开工前。

               5.  建造许可证

               5.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

               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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