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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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2.3  取得时间

                    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

               3.  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1 法律法规依据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

               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

               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按要求

               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

               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3.2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

               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按照《核电常规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开展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完成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

               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

               3.3 取得时间

                    机组商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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