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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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

               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公开验收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召开验收会议,自评是否合格。

                    (3)报备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验收材料报备后,组织进行自验核查,通过核查后视为

               通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2.3  完成时间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需完成该单项验收及备案。

               3.  消防专项验收

               3.1  法规依据

                    (1)《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 号)第七条  核

               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当在首次换料后 3 个月内向国

               家能源局申请消防法验收。

                    (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能发核电〔2019〕84 号)

               3.2  验收流程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在核电项目最后一台机组具备商运条件后 3 个月内,向国家能

               源局申请消防验收,同时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消防评审报告和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装

               料前对消防相关系统的审查意见。

                    国家能源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召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申请单位

               和专业机构的汇报,开展质询评议,形成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批

               复。

               3.3  完成时间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需完成该单项验收。

               4.  职业安全专项验收

               4.1  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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