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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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  环保专项验收

               1.1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1.2  验收流程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组织验收工作组开展验

               收工作。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1.3  完成时间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需完成该单项验收及备案。

               2.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2.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2  验收流程

                    (1)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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