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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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 环保专项验收
1.1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1.2 验收流程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组织验收工作组开展验
收工作。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1.3 完成时间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需完成该单项验收及备案。
2.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2.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2 验收流程
(1)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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