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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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第八条  国家实

               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许可

               证件包括(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8

               号)第七条。

               5.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呈报《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

               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等申报文件,

               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5.3  取得时间

                    核设施安全有关的重要构筑物的建造(安装)或者基础混凝土的浇筑前。

               6.  质量监督注册

               6.1 法律法规依据: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

               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6.2 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呈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及工程项目核准(审批)

               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监机构颁发《电

               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6.3 取得时间

                    项目开工前。

               7. 土地使用证

               7.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

               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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