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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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文件








                                       第一章  工程准备阶段





               1.  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1.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

               施选址批准文件。

               1.2  办理流程

                    营运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及

               上报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上述过程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4 号)要求开展各环节公众参与工作。

               1.3  取得时间

                    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批复前。

               2.  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地震、

               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

               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

               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8

               号)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

               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

               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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