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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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放射性物品。                  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  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
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      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
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      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放射性物品。
                              第 六 条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容 器 的 设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  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
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      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
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      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  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
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      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
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
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      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
理。                      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
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      并为举报人保密。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
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      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
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      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
理工作。                    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
                        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
      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  全性能进行评价。
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
称运输容器)。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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