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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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
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
                                    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
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                  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
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                  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 一 ) 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                    ( 二 ) 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                        ( 三 ) 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
关部门制定。                              的;
                                          ( 四 )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              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                        ( 五 )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                  合理或者错误的;
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 六 ) 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
查小组的成员。                             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
                                    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                    ( 七 ) 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
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漏的。
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 十 九 条  审 查 小 组 的 成 员 应 当 客  的意见:
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                        ( 一 ) 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
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                  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
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 二 ) 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
      ( 一 )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 二 )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
      ( 三 )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           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
可靠性;                                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 四 )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 五 )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
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 六 )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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