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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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
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二类      造与使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
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
                        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
      第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  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
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      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  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
                        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一)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
      (三)质量保证大纲。        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
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      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
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      量保证体系。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        第十七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      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一类
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
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      称制造许可证)。
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十三条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
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
将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      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
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明材料和申请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
      第十四条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      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档备查。                    器的制造活动。

                              第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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