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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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         第二十三条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
内容:                      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
                         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
表人;                      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
                         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   案。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三类放射性物品运
号。                       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1 月
      第二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
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       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
许可证变更手续。                 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   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
更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的,应当按照原申       护档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
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       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
领取制造许可证。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       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国务     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         第二十六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
定。                       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
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
活动开始 30 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     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
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       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料:
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
                         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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