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P. 60

特载

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  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
性物品运输容器;                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
                              第四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
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      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
员;                      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
                        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      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
和设备;                    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  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
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有关主管部门。

      (六)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
                        作,并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报告的规定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  及时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
                        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
      第四十一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  规定。
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      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款的规定执行。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
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      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
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      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
全监管部门备案。                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
                        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
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
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
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
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50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