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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5.2  原子能法律体系有它自身的特殊性


               一般说,凡一般的法律能够涵盖的社会活动,就尽量由一般的法律体系来管
           辖。但当某一类社会活动的特殊性超出了一般法律所能包容的限度时,就要从一

           般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专门的法律,甚至法律体系。原子能利用因具有政治
           敏感性和放射性,其特殊性非常明显,就属于一般法律难以包容的行业。因此,世
           界上绝大多数有核国家,都为之建立专门的法律或法律体系。


           5.3  立法主题明确



               综观各国的以及国际的原子能立法情况,主要围绕着三个主题,即:如何保证
           和平地利用原子能,安全地利用原子能,以及在事故情况下如何减轻危害和赔偿。

           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采矿、辐射防护、辐射源和放射性材料、核设施的建造和运
           行、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核材料和设备的贸易控制、核保障和实物保护、应急响应
           以及核第三方责任等。具体的法律形式,采用专门法还是行政法规,因国情而异。

           一般说,除基本法外,多数国家都订立《辐射防护法》《核设施法》《核责任法》等,
           有的国家还制订了《放射性废物法》。

               我国在《原子能法》研究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外的经验。


           6  《原子能法》应尽早出台



               原子能工业对于确保我国核大国地位、保障国家安全、能源安全,具有非常重
           大的战略意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生态环境、能源安全方面的重大挑战,需要

           原子能应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发展核电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有
           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确保清洁低碳能源
           可持续供应;发展核技术应用产业,有利于提高工业、农业、环保、医疗卫生等领域

           的技术水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促进原子能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急
           需通过法律表明国家鼓励支持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意志、立场和主张,使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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