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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国际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李静云
                       (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北京 100035)




               摘 要: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安全高效发展,推进“一带一路”战
           略核电走出去的重要法制保障。我国已成为拥有核电机组数量世界第三的国家,

           现有的核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难以满足我国目前核能利用以及核电“一
           带一路”走出去国际合作的需要。本文对完善中国核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对核损害

           赔偿的范围、程序、途径、豁免事项和责任分担机制等具体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核安全;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核能利用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 21 世纪以来,
           我国核电飞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核电机组数量第三的国家。但是,我国
           核损害赔偿有关立法相对滞后。中国目前尚未加入任何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国

           际公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
               为了解决我国在大亚湾核电厂建设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引进法国技术的需要,
           国务院于 1986 年 03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

           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国函〔1986〕44 号,以下简称“1986
           年批复”)。2007 年 06 月 30 日,基于引进美国 AP1000 和法国 EPR 核电技术的需

           要,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 号,
           以下简称“2007 年批复”)。201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也对核损害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现行有关核损害责任的有关

           法律和规定,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责任豁免原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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