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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核损害赔偿责任。


           4  明确核损害赔偿的程序



               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实现途径,受害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等方式获得民事赔偿。在核损害赔偿领域,已有的普通民事损害赔偿机制不完全

           适用。
               因为核损害赔偿具有应急性和持续性的特征。核事故一旦发生,最重要的是

           开展立即的安置疏散以及应急和急救措施,这些费用的支出无法等到事故结束后
           再同侵权人慢慢追究,这就是核损害赔偿的应急性。核事故得到控制后,一些潜在
           的人身伤害以及环境损害会逐渐暴露出来,这就是核损害赔偿的持续性。应急性

           的赔偿通过特殊的即时赔偿机制予以救济,持续性的赔偿可以通过普通民事赔偿
           机制加以救济。

               即时赔偿机制强调及时、迅速筹措资金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第一,它的启
           动者不应当是直接受害的个人或法人,而应当是负有社会监管责任的政府或者是
           由政府授权的特定部门; 第二,它的赔偿覆盖范围也不仅是个别的权利主张者,而

           应当是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所确定的最可能受害区域内的所有人; 第三,它的赔偿
           额度也不是充分的、完全的救济,而是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紧急安置疏散的必要
           费用。事实上,这样的即时赔偿机制已经在日本福岛核事故赔偿的实践中应用。

               另外,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同样需要完善常态化的民事赔偿机制。在完成第
           一时间的事故控制以及受害者的转移撤退之后,核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环境损
           害会逐渐显现出来,有的甚至会在未来十几年中才逐渐出现,对于这些损害后果,

           因出现了个体差异性,而同时又具有区域性,因此,持续性的赔偿可以通过和解、调
           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普通民事赔偿机制加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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