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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任分担原则等基本原则,这和相关国际公约确立的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从国务院的两个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在法律层次上的核损害赔偿制

           度尚未建立起来。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
           可操作性。国务院的两个批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仅效力层次较低,而且对于核损
           害责任保险制度、核损害赔偿财务保证制度等有关核损害赔偿的核心法律制度,以

           及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诉讼时效和法院管辖等内容,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目前,世界上拥有核电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巴基斯坦和中国,都已经制定了有

           关核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我国已成为拥有核电机组数量世界第三的国家,现有
           的文件和法律规定难以满足我国目前核能利用以及核电“一带一路”走出去国际
           合作的需要,与我国核工业发展水平也不相匹配。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核

           损害赔偿法》,未雨绸缪建立完善的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为保障核能安全高效发
           展,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核电走出去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对于完善中国核损

           害赔偿立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构建多元化责任分担机制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分担原则的经验,建立多渠
           道、多层次的核损害赔偿资金保障制度非常重要。核设施营运单位要通过核损害

           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制度来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政府要通过建立核损害
           赔偿基金、财政兜底制度来分担核损害赔偿责任。
               在构建多元化核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方面,建议借鉴目前世界上比较通行

           的做法,通过以下三个层级来建立核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第一层级,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投保核损害赔偿强制性商业保险,投保的额度是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的核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核设施营运单位向银行
           存入核损害赔偿保证金,这个保证金的金额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的核损害
           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且,将核设施营运单位是否购买保险或者是否向银行存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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