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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许多共性特点,应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因此,本法适用原子能民用以及
军、民具有共性的活动,适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一致。
(3)关于拟设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借鉴国外《原子能法》立法的经验,从我国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多年实
践和实际情况出发,经反复研究论证,《原子能法》拟设立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
开发、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等章节,建立了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乏燃料后处理、铀资源保护
性开发、天然铀储备、核燃料加工资质、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
物处理、核材料管制、核安保、进出口控制等法律制度,覆盖了涉及原子能研发利用
活动的全部环节。这些法律制度与现有法规规定既保持了协调和衔接,又避免了
冲突和重复。
(4)关于核不扩散政策和核出口管制
我国一贯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
器的政策。1992 年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 年加入了旨在协调国际核
出口控制原则与条件的“桑戈委员会”, 2004 年又加入了“核供应国集团”,宣布
将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的前提条件。至此,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上与核不扩
散有关的所有的管控机制。
据此,草案重申:“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建设,反对和禁止一切
形式的核武器扩散活动。”“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
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5)关于核损害赔偿制度
核损害赔偿制度是核领域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尽管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
小,但由于核事故可能给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损害后果还可能跨越国境,是
发展原子能的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公众和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因此,
凡开展原子能利用的国家,一般都制定了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或称第三方核责
任)的法律。大多为单独立法,也有的在《原子能法》中作出制度安排。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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