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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  原子能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  完善涉原子能领域法规体系填补立法空白


               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原子能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但是还没有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

           律,我国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定位、发展方针、基本政策和管理体制没有上升到法律
           层面,导致许多本应由基本法解决的问题不得不分散地由单项法律、条例、部门规
           章去规范,难以充分体现全局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存在立法空白。从国际经验看,

           用法律手段促进和规范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是核大国和开展原子能利用
           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日本、韩国、印度和我国台湾地
           区等都在原子能事业起步阶段颁布《原子能法》,在促进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规

           范原子能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原子能开发利用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
           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在原子能开发

           利用领域起基础作用的《原子能法》。


           2.2  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高科技、军民融合型产
           业,事关国家战略核力量建设、国家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环境污染。我

           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燃料循环关键
           技术、设备和材料受制于人、关键核电设备还没有完全实现自主化、核技术应用产

           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等问题,也存在公众接受难度增大,重大项
           目落地难的外部因素。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
           些方向性重大制度和政策没有法律来固化。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

           原子能事业发展的国家意志、立场和制度,使业内、各级政府、全社会正确认识原子
           能事业的战略地位及其重要性,以国家利益大局为重,促进支持原子能事业健康可
           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国家总体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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