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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2.3 确保原子能事业安全发展
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它既可以民用,也可以军
用,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核武器的扩散、核恐怖袭击的风险,对世界的和平发
展和人类的安全构成了极大挑战。二是无论核设施运行、核材料生产,还是核技术
应用,都存在临界安全或者辐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对核设施、核
材料的实物保护,加强核进出口的严格管制,进一步明确核安全、核安保、核应急、
核损害赔偿、核进出口、防扩散等基本制度,促进原子能事业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
发展。
2.4 履行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国际社会对我国《原子能法》一直给予极大关注。我国于 1984 年加入了国
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 13 个指定理事国之一,已陆续加入 9 项原子能领域的国际公
约,承诺了履行公约的国际义务。但有些承诺,如防范和打击核恐怖主义等,还缺
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国际公约相衔接。这些承诺只能停留在政府行政层面的相关
行政法规和文件中,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尽一致,难以得到国际社会充分理解,与
我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原子能法》,将我国承诺的国际义
务转变成为国内法的内容,树立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3 原子能立法进程
3.1 原子能立法历史回顾
我国原子能立法工作早在 1984 年就开始启动,原国家科委就会同原国防科工
委、核工业部等部门成立了《原子能法》编制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着手起草工
作,曾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998 年新国防科工委成立后,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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