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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需要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所有活动作出规范,涵盖原子能和核技术应用的
各个领域。同时,考虑原子能法律体系的配套法规相对成熟,《原子能法》的规定
尽量避免过于具体,以免与下位法相重复,既要全面综合,也要体现统领作用。
(2)促进发展的原则
原子能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国家鼓励和促进原子能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和支持核电、核燃料循环、核技术应用
产业的发展,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3)确保安全的原则
原子能事业的特殊性、敏感性,决定了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建
立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实施核安全、核安保、核应急、核损害赔偿等
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及环境安全,保障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质和相关核设
施的安全。
(4)国际合作的原则
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核大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指定理事国,我国已批准加入
了多项原子能领域的国际公约。国家支持开展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
作,履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义务。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领域相关扩
散活动,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或国际集团、国际组织、非国家行为体发
展核武器,建立核领域防扩散体系和机制,积极参与核领域防扩散国际合作。
4.2 立法中考虑的若干重要问题
(1)关于立法目的
《原子能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
展。为此规定,“为了保障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科技进步
和产业提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对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实行军民融合发展的
方针。尽管民用和军用的应用目的不同,但所开展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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