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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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                  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
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
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
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 附 则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其他行为的。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                  义:
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
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
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                  源。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
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                  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
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                 电力系统。
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
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
                                    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
                                    体燃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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