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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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 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
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
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
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
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 附 则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其他行为的。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 义:
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
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
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 源。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
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 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
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 电力系统。
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
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
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
体燃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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