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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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
法(修正案)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
据 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修正)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
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              技术规范。
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          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
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
                                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
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
                                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          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
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
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
                                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
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
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          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
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              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
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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