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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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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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
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
第 23 号 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
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
2009 年 12 月 26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域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中 长 期 目 标, 编
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
2009 年 12 月 26 日 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
织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
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五款。
(2009 年 12 月 26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
过)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
可再生能源法》作如下修改: 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
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
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 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
后实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
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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