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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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 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
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 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
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
年度中督促落实。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
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
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 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
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 项目;
障电网安全。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 立电力系统建设;
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
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
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 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
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 的本地化生产。
与费用补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 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
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 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 补助。
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
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
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
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
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 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
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 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
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补偿。” 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 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
本决定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
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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