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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浅议国家核损害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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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丹   郭红欣   李无梦             3
          (1.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3.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摘 要:核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高科技发展的重要领
           域之一。核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责任机制应对高科技风险的挑战与回应。日本福

           岛核事故所引发的赔偿展示出核损害赔偿实现的复杂性,反映出传统法律机制回
           应风险社会各项挑战的不足。各国现行核损害赔偿立法均确认核设施营运人是承
           担核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唯一主体,国家负有财务担保责任。从风险规制的角度

           来说,核能的开发利用是国家代表公众所做出的风险决策,核风险演变为实际损害
           后,国家应对核损害受害人负有补偿责任。建议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应在确立核

           设施营运人民事赔偿唯一责任主体的基础之上,以国家补偿责任为落脚点,建立多
           元主体参与的赔偿渠道,保障核损害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得救济。
               关键词:核损害赔偿;核设施营运人;国家;风险决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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