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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3  我国可以采取“区域处置 + 集中共享处置”的多途径处置

           模式



               在国际上,核电厂低放废物“就地处置”“区域处置”“集中处置”等多种途

           径都有实践。集中处置的优越性在国际上早已形成共识并受到鼓励。在 “放射
           性废物和乏燃料联合公约”中提出“为安全和有效的管理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

           在一定条件下,鼓励签约国之间的合作,为其他签约国提供本国的设施”。欧盟
           14 个国家 2003 年开始研究共建集中处置场。美国在运行的 4 个处置场中,由
           Energy Solutions(ES)公司运营的 Clive 处置场作为接受全国放射性废物的集中

           共享处置场,是运行最成功的一个处置场。2017 年 Clive 处置场接受的废物占全
           美处置总量的 99%。

               针对我国当前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面临的问题,可以采取“区域处置 +
           集中共享处置”的多途径处置模式。即:一方面在核电规模较大的省份推动建设
          “区域处置场”,解决本省及周边的核电低放废物处置问题;另一方面可在全国范围

           内选择地方政府支持、综合条件良好的区域,建设一个面向全国的核电低放废物
          “集中共享处置场”,对核电厂的低放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目前,我国在浙江、广东、福建三省核电机组较多。在现有的核电规模下,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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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 2110 年每个省低放废物积累量均达到 150 000 m 左右;如果再考虑到未来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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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核电,每个省的放射性废物量将超过 200 000 m 。因此可以考虑各建一个“区
           域性处置场”。

               其他核电机组数量较少的省份,核电低放废物量低,单独建设处置场成本太
           高,经济上不划算,而且选址及建设也面临“邻避效应”的干扰。如果建设一座面

           向全国核电厂的“集中共享”式处置场,不仅可以解决上述省份核电废物处置问
           题,而且可以为其他核电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核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安
           全、经济、社会等方面综合比较,选择适合的处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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