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zkcs2020.indd
P. 50

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核电厂在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以下
           简称“低放废物”)。按照法规要求 , 低放废物需要尽快移出核电厂进行最终安全
           处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低放废物处置工作严重滞后于核电发展。目前在运核

           电厂 90% 以上低放废物仍然滞留在核电厂临时贮存设施内。据统计,一座百万千
                                                                        3
           瓦级核电机组运行期间一年产生的低放废物为 45 〜 50 立方米(m ),机组退役期
                                                    3
           间(30 年)产生的低放废物总量约 10 000 m 。截至 2017 年年底,我国核电厂积
           存的低放废物总量已经达到 17 000 m³。
               按目前的装机容量(截至 2019 年 12 月底,在运在建机组共 60 台)计算,

                                                               3
           2060 年以前,全国每年产生的低放废物量不超过 5 500 m (包括少数机组退役产
                                                      3
           生低放废物),累积低放废物总量不到 150 000m 。如果按有关机构预测的 2035 年
           全国核电总规模 1.5 亿千瓦推算,按照每年新建 6 台机组考虑,2060 年核电低放

                                                                    3
                                     3
           废物每年产生量近 10 000 m ,低放废物总量将接近 250 000 m 。2080 年以后,由
           于退役机组数量增加,退役产生的低放废物数量也将大幅增加,预计 2095 年累积
                             3
                                                      3
           总量超过 700 000 m ,2110 年超过 1 300 000 m 。

           2  我国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现状与问题



               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有“就地处置”“区域处置”“集中处置”等多种
           途径。

              “就地处置”是指在核电厂所在地区建设处置场,接受本电厂或本省的低放废
           物。“就地处置”可以充分利用核电厂已有资源,责任明确。但如果每个核电厂都
           建一个废物处置场,全国要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处置场,过于分散,每个处置场都

           要运行和监护 300 年以上,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压力增加。
              “区域处置”是指建设区域性处置场,集中处理区域内多省的核电厂低放废

           物。区域处置体现就近和集约的原则,可以减少运输压力,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
           的集约使用,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处置方式。
              “集中处置”是指建设跨区域的处置场,面向全国实行“集中处置”。可以形




           3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