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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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考试结果失实的;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其它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              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
的。                                  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章 附则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
                                    接 操 作 工 考 核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考 核 中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2008 年 1   心”);
月 1 日 起 施 行。1995 年 6 月 6 日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批 准 发 布 的《 民 用 核 承 压 设 备 无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
损 检 验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和 取 证 管 理 办 法    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
(HAF602)》同时废止。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
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理工作;

      (2007 年 12 月 28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
护总局第 45 号令,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
                                    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则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              作工的有关资料。
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
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
                                    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
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
                                    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
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
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                  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
全设备焊接活动。                            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
                                    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
                                    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
                                    作工不少于 300 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
                                    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
                                    作考试场地(至少 20 个工位)、理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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