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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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 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
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
合格。 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
第十七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 (三)有效期限;
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 (四)证书编号。
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
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 业。
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
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
检验记录表。 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
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 10 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 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
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 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 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3 年。
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
内的焊接活动。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
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
第二十条 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 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
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 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前,
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
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
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
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
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 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
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 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
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止日期算起。
第二十二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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