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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功能区划批复中明确的海洋功能区等级及海水水质保护目


                  标,建设方应采取措施确保海水水质满足要求。


                        8.2 检测要求


                        核电厂建设期,针对海工、码头等子项工程施工阶段,

                  应定期对海水水质进行检测;核电厂运行期应定期对循环水


                  进口、排放口及排放口附近海域开展了非放射性指标监测。


                  各项指标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本项目近岸


                  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批复中明确的海洋功能区等级及海水水质

                  保护目标。对应等级的海洋功能区和水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值


                  参见《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8.3 检测频度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应政府部门关于本项目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划批复中明确的海洋功能区等级及海水水质保护目标,


                  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监测频度要求,确保海水水质符合


                  要求。


                        9. 温排水监测报告


                        9.1 条文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批复的本项目 1℃、2℃、4℃的最大包络


                  面积,定期开展监测,确保温升区范围不超批复值。


                        9.2 监测要求

                        核电厂运行期应组织定期开展机组运行期间的温排水监


                  测。通过对水温进行观测、统计,监测核电厂附近海域受核


                  电温排水影响温升 1℃、2℃、4℃的最大包络面积,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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