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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功能区划批复中明确的海洋功能区等级及海水水质保护目
标,建设方应采取措施确保海水水质满足要求。
8.2 检测要求
核电厂建设期,针对海工、码头等子项工程施工阶段,
应定期对海水水质进行检测;核电厂运行期应定期对循环水
进口、排放口及排放口附近海域开展了非放射性指标监测。
各项指标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本项目近岸
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批复中明确的海洋功能区等级及海水水质
保护目标。对应等级的海洋功能区和水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值
参见《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8.3 检测频度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应政府部门关于本项目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划批复中明确的海洋功能区等级及海水水质保护目标,
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监测频度要求,确保海水水质符合
要求。
9. 温排水监测报告
9.1 条文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批复的本项目 1℃、2℃、4℃的最大包络
面积,定期开展监测,确保温升区范围不超批复值。
9.2 监测要求
核电厂运行期应组织定期开展机组运行期间的温排水监
测。通过对水温进行观测、统计,监测核电厂附近海域受核
电温排水影响温升 1℃、2℃、4℃的最大包络面积,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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