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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第 6 节运行状态下的剂


                  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第 6.1 条:任何厂址的所有核动力堆


                  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


                  每年必须小于 0.25mSv 的剂量约束值。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

                  根据经审管部门批准的剂量约束值,分别制定气载放射性流


                  出物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剂量管理目标值。6.6 条:核动力


                  厂的年排放总量应按季度和月控制,每个季度的排放总量不


                  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每个月的排放总量

                  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五分之一。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第 8 节流出物排放管理


                  和流出物监测第 8.2 条流出物监测。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第9节辐射环境监测整节。

                        3.2 监测要求


                        核电厂应根据生态环境部批复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


                  及《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标准要求,制


                  定严格的放射性流出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控制指标,其中


                  放射性流出物包括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碘、 粒子、碳-14、

                  氚含量;液态流出物中氚,碳-14、其余核素含量等。流出物


                  处理、排放与监测系统相关设计满足要求,应建设并投运相


                  应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各项处

                  理措施和过程检测,确保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和液态放射性流


                  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批准值,并符合《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


                  护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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