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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6.3 检测频度


                        规范中无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


                  确检测频度要求。


                        7. 污水排放检测报告

                        7.1 条文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第 5 节监测相关要求。


                         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方式及


                  对应排水水质的控制标准。

                        7.2 检测要求


                        核电厂建造期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应开展定期检测;


                  运行期生活污水应开展定期检测,取样监测位置为生产污水、


                  生活污水管网接入口,生活、生产污水排放应达到相应政府

                  主管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对应


                  等级污水排放指标值参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对于工程现场收集处理后的循环再利用水应根据使用用途进


                  行针对性检测,确保相应控制性指标满足要求。


                        7.3 检测频度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应政府部门关于本项目污水排放对应


                  处理等级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监测频度要求,确


                  保排放的污水满足对应排放标准要求。

                        8. 取、排水口附近海域海水水质检测报告


                        8.1 条文依据


                        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及本项目近岸海域环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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