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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包括核电厂流出物与环境


                  监测系统和核电厂外围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其中核电厂流


                  出物取样监测由核电厂流出物取样监测人员承担,并在流出


                  物实验室进行分析,环境监测系统开展日常环境辐射监测。

                  厂外监督性监测系统包括相应监测子站、前沿站核流出物监


                  测系统,一般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


                  和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应从空气吸收剂量率、空气中放射性

                  (包括气溶胶、气碘、水汽氚、空气中 C-14、沉降灰的放射


                  性水平)、水体放射性(包括降水、地表水、饮用水和海水


                  的放射性水平)、土壤中的放射性、陆生生物放射性、海洋


                  生物放射性等方面开展定期监测,监测控制指标根据《核动

                  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批复的本核电厂放射


                  性流出物年排放量确定。


                        测量结果应及时分析和评价,并定期上报相关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3.3 监测频度及报送要求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流出物监测大纲,并依据该


                  大纲对所排出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测。


                        4. 职业健康定期检测报告

                        4.1 条文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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