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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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2007 年 7 月 4 日 国 务 院 第 183 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7 年 7 月 11 日国务院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
令第 500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
施行) 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
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 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
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业政策。
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定本条例。 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
全水平。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
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 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
安全电气设备。 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
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
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 标准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第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
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
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
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
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备标准体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
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 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
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水准,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 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有关工作。 第十条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
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
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 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
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 合发布;其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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