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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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
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 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 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它利益,或者玩忽
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
施。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
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 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
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
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 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
结果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 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
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 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数据的。
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 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 以下罚款。
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
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
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
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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