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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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第五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
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验证,或者民用核 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
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 起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质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即交付验收
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八章 附则
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第六十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
正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
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技术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 义: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核 (一)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
设施建造许可证或者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 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
员,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
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 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
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 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
(二)对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 安 全 功 能 的 传 感 器( 包 括 探 测 器 和 变 送
质量受控,或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 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
完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予以验收通过的。 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
第五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 电气贯穿件等。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被责令限期整
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 1 日起施行。
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核
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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