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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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 营运单位按照本规定提交的报检材料。必
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 要时,可以对到岸设备进行检查。
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
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 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民用核安
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营运单位持《进
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验不合格 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依照
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机构办理商检
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 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 对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
全检验的依据主要包括: 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营
运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 20 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
业标准或者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经国 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申报,并提交下列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材料:
(三)对外贸易合同; (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
(四)相关设备技术规格书。 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
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 (二)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
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 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
检验技能。
第三十三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
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 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情况报告;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
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符
(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 合项情况,以及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记录;
表;
(二)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
(三)装箱清单; 交的其它材料。
(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 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
或者英文。 或者英文。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审查民用核设施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
验机构应当对上述开箱检查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并派安全检验人员在开箱检查前到
达现场进行见证。
安全检验人员未到场前,营运单位不
得进行开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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