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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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营运单位应当在监督检查计划中确定  前检验、监装,并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的检查点开工 2 个月前,书面通知国务院    质量进行验收。
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
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境外单位从事的民用      务能力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人员。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一)向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当制定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
它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划,编制相应的检查要求。

      (二)进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负责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  的人员,应当执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
及其它有关数据;                装和验收计划以及检查要求。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
责成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查处理,并提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交有关情况说明及后续处理报告。         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的质量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进行验证。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营运单位应当派员在
现场配合。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      质量进行验证。
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监督检查人员、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            前款规定的验证,可以采取现场见证、
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      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
认。                      抽查复验。
      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案。                      当对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的质量保证大
                        纲或者质量管理手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查。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
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
                        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
                        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
                        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
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      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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