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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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的特点和亮点

             众权益。
                  核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是涉及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

             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核安全往往涉及尖端的技术,复杂的利益关系,
             多样化的认知水平,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度。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构建一个良好的核事业发展环境,

             保证核事业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核安全法专门辟出一章,规定了核设施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
             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
             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国务院还将定期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二)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


                  核安全法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
             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且应
             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

             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

                 (三)明确公众参与的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还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
             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
             形式进行反馈。 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

             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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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核安全法要求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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