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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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发展蓝皮书

             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了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
            (措施)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

             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和风险防控,这四个“严”
             也是这部法律的特点。


                 (一)严格的标准: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

             和生命线。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要从高从
             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目前,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标
             准、核安全技术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等,
             为了进一步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

             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
             为此,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

             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并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同时
             还要求,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
             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
             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
             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但是,为了确保安全,法律最终保留了

            “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了对核安全要求严格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
             最高,只有更高。


                 (二)严密的制度: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30 年来,中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
             国情的核安全监管制度。这套制度以“安全第一”为基本原则,以“独立、

             公开、法治、理性、有效”为基本价值观,以“严慎细实”为工作作风,注
             重依法行政,注重队伍建设,注重能力培养,注重文化培育,为确保我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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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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