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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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保障
(三)法规性文件
核领域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如下几个。
(1)《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
号)。该批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电站或核设施的营运者对核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对营运者对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国家提供财政补偿的最高限额,
以及营运者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
额的保险等做出了规定。
(2)《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务院 2006 年发布实施、2013 年修订)。该预
案是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的,是中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7〕17 号)。该通知对中国核出口政策做了明确的表述,并对执行中国核
出口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
(4)《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
45 号)。其内容包括:尽快固化暂存的放射性废液;限制中、低水平放射废
液固化体和中、低放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存年限;建造区域性中、低水
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管理体系;资金渠道等。
此外,我国核工业主管部门、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等还发布
有大量部门规章、标准、导则和管理性文件等。作为核领域发展的顶层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已经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之中,正在抓紧制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核安保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现已起草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 2016 年 6 月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中。
我国核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对确保我国核能安全高效发展,坚
定各界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实施依法治核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树立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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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核能大国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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