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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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发展蓝皮书
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民用核设施。
(2)《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年颁布)。适用于铀 -235,含铀 -235 的
材料和制品;铀 -233,含铀 -233 的材料和制品;钚 -239,含钚 -239 的材料
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 -6,含锂 -6 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
管制的核材料。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不适用
该条例。
(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 年颁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制定,适用于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
验和监督管理。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89 年颁布、2005 年
修订)。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动。
(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年颁布)。适用于可能或者已
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6)《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 年颁布、2006 年修订)。遵循严格管制原
则,建立《核出口管制清单》,并规定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7)《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 年颁布、2007 年修订)。
遵循严格管制原则,建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对核两用品
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8)《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年颁布)。该条例所称民用
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
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
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颁布)。适用于放射
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
(1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颁布)。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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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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