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
P. 204

核能安全保障

                  我国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发展核能事业 60 多年来,不断健全国家核安
             全体系,完善核安全法律框架,提高核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

             参与,促进核能安全发展。本篇所述核安全包括核与辐射安全、核安保与核
             应急。



                                一  核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呈金字塔结构,依次为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安全导则以及大量的技术参考文件,以此为国
             家核安全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基础。


                 (一)法律

                  目前,我国专门调整核领域的法律有两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核安全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
             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
             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

             射性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法规


                  我国专门调整核领域的行政法规有 10 部。
                 (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 年颁布)。适用于核动力厂,
                                 ഠ߶॓࿐໓ངԛϱഠϱಃ෮Ⴕ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


                                                                               183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