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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第五卷)




             搞大开发”“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保护作出了一
             系列重要指示。作为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长江保护法》把总书记

             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
             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华

             中地区发展核电不仅符合《长江保护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和法律的
             具体规定要求,也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实现华中地区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是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的核电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长江保护法》是保障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的重要法律。 《长江保护法》通过

             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实践探索中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的新路子”转化为法律制度,建立了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为长江母亲河永

             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长江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绿色发展的综合法。 《长江保护法》是
             规范全局问题的一般法,是聚焦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特殊问题的特殊法。《长江保

             护法》的目标是为流域空间设计系统性、整体性的管治方案,将长江流域的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在整个流域进行整体性、系统性考量,谋
             求在大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长江保护法》是聚焦长江流域特定问题、重点问题和全局问题的特别法。 《长
             江保护法》并非简单复制现有的普适性环资法律,而是聚焦长江流域特定问题、重
             点问题和全局问题的特别法,既有原则性的要求,也有为流域治理提供对症下药式

             的制度创新,特别是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水污染严重、长江无鱼和珍稀
             濒危物种受到严重威胁的困局等问题。当流域法律制度与已有的立法发生交叉,

             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
             适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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