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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加税(即“研究”税、“经济激励”税和“技术扩散”税)以及用于放射性物质
           和废物的可持续管理的特别缴款等。除此之外,法国法律授权由核电运营商直接
           为当地政府提供激励。例如:Bure 项目中为默兹和上马恩 2 个省提供 3 000 万欧

           元 / 年;奥布省项目建造期间,累计经济补偿达到 880 万欧元,建成后为当地社区
           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税收等,为当地带来了巨大效益。


           2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政策与立法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采用分类管理原则,由生产者负责,并要求放射性废物的
           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遵循 ALARA 原则:对于高放废物,采用集中深地质处置;

           对于中放废物,采用中等深度处置;对于低放或极低放废物,进行近地表或填埋处
           置。我国已颁布的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核安全法》和《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此外,还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的分类》等

           60 余项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导则,对我国的放射废物处置
           做了规定。相比于本文调研的大部分国家,我国尚没有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

           门法律,而且对于现行相关法律的落实,还亟待加强。


           2.2  监管与实施


               我国遵循监管独立的原则,已经建立了分工明确的放射性废物监管体系。我
           国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涉及的监管机构有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和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 ( 国家核安全局)统一负责全国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国防科工局是我国放射性废物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实施工作。
           目前,我国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建设项目已经获国务院批复,但高放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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