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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3.2  低放废物处置政策存在多种途径且各有优劣


              “区域处置”。优点是离废物产生地距离相对适中且能够实现区域资源优势共
           享。但是,该途径下形成的“区域处置”联合体难以作为责任主体,会导致处置场

           选址、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不明确,难以有效追责;且在遇到“邻避效应”问题时,地
           方政府和公众的利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将导致处置场落地困难。
              “就地处置”。选址、建设和运营处置场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废物生产者,可以在

           短期内推进处置场的建设;并且,处置场可以建在核设施场址内,无明显“邻避效
           应”问题。但是,核设施单位只处置自身产生的废物,需要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置

           场较多,且核设施寿命有限,可能远远短于废物处置监护周期,从长期和全局角度
           分析,不利于经济性和资源优化,更带来了新的安全和社会风险。
              “集中处置”。利用规模效应,可有效降低成本和风险。场址选择范围大,可充

           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处置场的落地,地方政府和公众的权益可以交由废物生产者、
           处置设施运营商去沟通。但是,该途径下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运输安全风险和成本
           增加,此模式下选址、建设和运营处置场的动力取决于能否实现盈利。

               美国低放废物采用的是多途径处置方式:一方面鼓励协议州区域处置方式;另
           一方面也支持全国性商业化集中处置方式。从过去的经验来看,美国全国性商业
           化集中处置方式处置了大部分的低放废物。法国国土面积与我国四川省在同等级

           别,其只有一家核电运营商,故由 ANDRA 将中低放废物和极低放废物集中处置,
           以提高处置执行的效率。


           3.3  不同类型放射性废物的资金筹措与管理存在差异,受到多重因素的

           影响


               考虑到高放废物和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长期性和对社会环境、

           公众安全的潜在影响,为避免将这些成本转移给后代或整个社会,保证废物生产者
           在履行未来核责任时有足够的资金,通常会预先征收或准备退役资金。决定征收
           或准备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除了受到特定国家的国情影响,如核电运营商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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