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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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
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      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      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      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
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文件。
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       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
使用。                     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充装活动。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
人员和技术人员;                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  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
设施;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  行检查的记录;
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
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      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的定期检验要求。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
                        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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