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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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
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 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
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
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
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 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
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 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
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 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
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扣押。 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 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
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
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 察人员证书。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
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
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 年内不 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
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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